解除保全 判決書
公告時間:XXXX年XX月XX日
裁決人:XXXXXX人民法院 法官
被申請人:XXXXXX
申請人:XXXXXX
案由:解除保全申請
裁決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請的事實和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決定如下:
一、駁回被申請人提出的對解除保全申請的異議。
二、解除被申請人于XXXX年XX月XX日XXX時在XXXXXX進行的保全措施,即解除該措施對被申請人名下位于XXXXX的不動產的凍結。
三、被申請人應在解除保全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申請人返還申請人提供的保全擔保。
裁決理由:
根據申請人的陳述和提交的相關證據,本院認為,申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請的事實根據清楚,相關證據充分,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首先,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guī)定,如果被保全的財產并非實質性證據、容易變質或者沒有管理人的,可以解除保全。而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所提供的財產并非實質性證據,同時該不動產位于XXXXX,沒有管理人,故應解除保全。
其次,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包括XXXXX等相關材料,被申請人提供財產的對申請人的索賠要求并無實質性威脅,故解除保全對申請人不會造成實質性的損害。
**,本案解除保全的決定并不影響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索賠進行申辯和辯護,被申請人仍有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供相關證據和陳述自己的觀點,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認為解除保全申請成立,裁定如上。
申請人、被申請人有權對本裁決不服,可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逾期不上訴或者上訴期滿未提出上訴的,本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