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競爭性談判是除了公開招標、公開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常見方式之外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點是采購人通過與供應商的談判,在技術、商務等方面進行溝通和協(xié)商,以達成采購目的。
在競爭性談判中,履約保證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它能有效保障采購合同的順利履行,保護采購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在競爭性談判中,對于履約保證金有哪些具體的規(guī)定呢?下面我們將詳細解讀。
在競爭性談判中,履約保證金是采購人為了保證中標供應商能夠按照談判確定的采購內容和合同要求履約,而要求中標供應商繳納的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其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
保證合同履行:履約保證金是采購人的一種擔保,能夠督促中標供應商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貨物或服務,避免因供應商不履行合同而導致的損失。
保障采購人利益:在供應商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時,采購人可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金額,以彌補損失,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促進公平競爭:履約保證金的設定可以避免供應商的惡意投標行為,促進參與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公平競爭,提高政府采購活動的效率和質量。
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的招標文件中應當載明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方式、標準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具體來說:
收取方式:履約保證金一般以現(xiàn)金、銀行保函或支票等形式繳納,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或幾種方式。
收取標準:履約保證金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采購合同總價的10%,具體比例由采購人根據(jù)采購項目的風險程度和供應商的履約能力等因素確定。
繳納時間:履約保證金一般在中標結果公示期滿后,采購合同簽訂之前繳納。
退還時間:履約保證金應當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后,由采購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退還。
違約責任: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供應商不按規(guī)定繳納履約保證金或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和違約責任。
某市財政局在采購辦公設備時,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并與A公司順利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為采購合同總價的5%,并在合同簽訂前由A公司繳納。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A公司因資金周轉問題,未能按時提供辦公設備,導致采購人無法按計劃使用設備。采購人因此決定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金額,以彌補損失。
該案例中,采購人按照招標文件和合同的約定,依法收取了履約保證金,并在供應商未能履行合同時,從中扣除違約金,有效保障了自身的權益。同時,該案例也提醒供應商應重視履約保證金的繳納,充分評估自身履約能力,避免因資金等問題影響合同履行,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在實際操作中,采購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合理確定履約保證金比例:履約保證金比例過高或過低都會產(chǎn)生一定問題。比例過高,可能導致供應商資金壓力增大,影響其參與競爭性談判的積極性;比例過低,則可能無法起到保證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采購人應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比例。
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履約保證金應在中標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后及時退還。采購人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退還保證金,避免因拖延導致的糾紛。
明確違約責任:在招標文件中,采購人應明確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條款,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的比例、扣除方式等。同時,采購人也可以根據(jù)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因供應商違約導致的其它損失賠償條款。
總之,履約保證金是競爭性談判中的一項重要保障措施,采購人應充分了解相關規(guī)定,合理設定,以有效規(guī)避風險,保障政府采購活動的順利進行。